申办慈善医疗救助告知书
一、申请慈善医疗救助人员的条件
1.本区城乡低收入(含低保)人员,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或因特殊病种、罕见病种需长期门诊服药治疗,经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和商业保险报销,以及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部分仍然较重,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2.本区其他城乡困难人员,因患重大疾病、特殊病种或接受罕见病需长期门诊服药治疗,经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和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开支过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3.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二、救助病种范围
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I型糖尿病、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罕见病、特殊病种以及需长期门诊服药治疗的疾病。
三、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在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商业保险及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后,仍有困难且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户口所在地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审核合格后上报区慈善协会,通过区慈善协会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再由区慈善协会向北京市慈善协会提出救助申请。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向区慈善协会提出救助申请时,应提交以下申请人材料:
1.个人申请。
2.低保证或低收入证复印件。
3.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示证明。
4.申请人已接受的政府救助及其他组织救助情况(填表)。
5.大病救助申请者,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以及近一年的医疗费用单据复印件(单据应显示总费用和医疗报销金额)。
6.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分割单。
7.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8.如果身患残疾,要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
9.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提交家庭低保证、低收入证办理。情况特殊时,申请人根据自己意愿,可到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并提交家庭困难证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