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依据】
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94号);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4]57号)
【办理主体】
房山区民政局救灾救济科(低保中心)
【受理条件】
1.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本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低收入家庭待遇的人员;2.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本区城乡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3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法定期限】
区县民政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
【承诺期限】
90日
【办理部门】
户籍地村(居)委会
【办理地点】
户籍地村(居)委会
【联系电话】
69370201
【常见问题解答】
现行医疗救助比例是多少?个人负担的诊疗费用和医药费用(不含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外金额和农村合作医疗中有关规定的自费项目)按60%比例救助
【办理材料】
一、申请须知
请申请人如实陈述家庭状况,内容如下:
乡镇(街道) 村(居)
日期 申请人姓名
年龄 家庭人口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
二、申请医疗救助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根据本人陈述家庭情况,在申请医疗救助待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家庭成员户口本(含户口本首页、集体户口卡等)复印件(户口本上必须印有18位身份证号码)。
(三)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北京市房山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证。
(五)北京市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六)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七)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劳动部门负责鉴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八)本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加盖医疗救助专用章),应提供医疗诊断证明。
(九)如需转诊人员,出具定点医院的转诊证明。
(十)房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复印件。
(十一)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分割单。
(十二)属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需提供《北京市职工(失业人员)享受医疗保险等待遇证明》;并提供医疗证件(医疗手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及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已报销(补充医疗保险或者单位承担)医疗费用的详细单据复印件(或医疗费用分割单)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停产、半停产等特困企业无力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出具未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证明。
申请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医疗救助申请手续,申请日期为证明材料齐备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