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符合下列“零就业家庭”条件的劳动力:
(1)城镇“零就业家庭”:本市非农业户籍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内退人员、办理提前退休人员除外)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进行了失业登记,且无一人就业的家庭。
(2)农村“零就业家庭”:本市农业户籍家庭中,男16至59周岁、女16至49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既未从事一产(农、林、牧、渔)经营项目,又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且无一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
【办理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零就业家庭”情况表》(一式两份)、认定“零就业家庭”的书面申请。
【办理地点】南窖乡社会保障事务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61305930
【办理流程】
(1)申请认定“零就业家庭”的劳动力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审核后返还。
(2)户籍地社区(村)就业服务站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受理,确认材料齐全后报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3)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家庭劳动力就业状况进行核实,并填写《“零就业家庭”劳动力调查核实记录表》。
(4)申请人居住地与失业登记地不一致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向申请人居住地发出《协助核实“零就业家庭”劳动力有关情况的函》,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填写《“零就业家庭”劳动力调查核实记录表》并及时反馈核查情况。
(5)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根据核实情况,按照文件规定,无误的,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并在《“零就业家庭”情况表》加盖公章。核实情况与个人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不予认定,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结果。
(6)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零就业家庭”认定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零就业家庭”建立服务台账,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可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和促进就业政策。
(7)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相关材料整理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