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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个人办理就业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1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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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下列人员中实现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及实现灵活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应于取得相关工商行政许可或实现就业的30日内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手续:

1)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2)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3)初次在本市就业的进京落户劳动力;

4)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复员转业军人;

5)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6)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7)符合(2)至(6)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

8)本市农转非劳动力;

9)在本市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10)应办理就业登记的其他实现就业人员.

【办理材料】

1)自主创业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自谋职业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3)经个人签字确认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就业登记表》(一式两份);

4)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办理地点】申请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保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61305930

【办理流程】实现就业的劳动者个人提出申请,在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受理,工作人员根据实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声明的证明人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办理就业登记,实现就业人员的档案应按相关规定从户籍所在地社保所提取到职介中心进行管理。